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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旧房重建的相关问题

西江都市报  2018-11-12 15:22

[摘要] 网络问政

梧州网友提问:

本人的父亲在1978年修建了一所房子,并于1993年领取了土地使用证。如今,父亲将旧房子拆除后把原有土地分成两份,两个儿子各一份。眼下,两人都想新建房子,一人在旧房子原址修建,另一人除占用部分旧房子原有土地外,计划向旁边的自留地扩建约50平方米。针对这种情况,请问兄弟二人需要办理什么手续,是否能分别用自己的房子申请建房且办理房产证等证明?

藤县网络发言人回复:

一、你父辈在20世纪70年代使用土地建房,已依法进行了土地登记并获得集体土地证书,证明其使用权合法。

二、现你父亲把该房屋拆除,属原拆原建将土地分割给两个儿子另建造新住宅,由你家庭成员协商解决。

三、你反映兄弟两人计划在建新住宅时,向旁边扩大用地建房,该土地的权属必须合法,无争议。假如土地权属有争议的,在未解决争议之前,任何一方不能改变该土地的现状,更不能使用土地建房。

四、解决土地权属争议后,你兄弟两人可以各自用自己的名字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用地申请,完善有关手续,送县政府有关部门审批,核发不动产登记证。如有疑问,可致电和平镇国土规建环保安监站(0774-7552223)咨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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